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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你借条如何写
发布时间:2018/12/27 16:30:54
在日常生活中,很多人难免会遇到经济紧张的时候,这时就免不了向别人借钱或者别人向你借钱,但不管是谁向你借钱,最好要写一张借条,这样方便我们后期还款的问题,合理要回欠款。今天小编将向大家介绍一下借条知识,包括借条标准格式、借条要怎么写才具备法律效力、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、借条和欠条的区别等等。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些知识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首先借条应这样写: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(便于保管)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,有这样的案例: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被告逾期未还钱,而被告却称他还了多少钱,且已经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,于是发生纠纷。由于欠条不完整,原告无法追回欠款。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:出借款人、币种、借款金额(金额应写大小写,且要一致,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。)、用途(不能用于非法活动,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,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。)、利率(和利息不一样,x%利率为年息,x‰利率为月息。)、还款时间(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)、借款人(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)、借款时间(农历还是阳历)。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,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,以免发生纠纷。
借条写好后最好是复印一份,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,这样即使原件不见了还有复印件也好点。
还钱的过程也要小心,还钱时最好还要有其他人在场,出借人在把借条给借款人时要确保能取回借款,有这样的案例,借款人骗取借条后把借条撕了甚至吃了却不还钱,结果打官司。而借款人还了款要把借条原件取回,不能取回复印件,而且借条要烧了,有这样的案例,借款人还了钱却没取回借条原件结果出借人持借条原件起诉。有人持撕烂了又粘贴好的借条起诉,一方说已还钱借条也当场撕了一方说借条被骗取撕了却没还钱,使法官也难辩真伪。
借款金额较大时则最好签定一份借款协议,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。
还要注意借条和欠条的区别,广义上欠条包括借条,借条是单纯的借款,而欠条可以是买卖、赔偿、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,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一样。下面将详细介绍:
怎么样写借条才可以使借条合法有效?
一、借条合法的注意事项
(1)凭证名称:借条。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,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,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。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,就是借条。借条反应的是借贷关系;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时,债权人凭借借条向法院起诉,一般只需要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事实的经过。债务人如果对接款产生异议,需要向法官举证。
(2)发生借贷关系时,最好不要写欠条。因为借条与欠条的性质不一样,借条主要是因为借贷关系产生,欠条则可能是因为买卖、租赁、利息等原因产生。例如:
欠条
张三在李四处赊手机一部,欠人民币叁仟元整,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归还。
张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借条
今借到李四人民币三千元,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归还。
张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(3)借条必须写今“借到”,避免产生歧义;如果只写“借”可以理解为张三借给了李四3000元,也可以理解张三问李四借3000元,这样会产生歧义。
借条与欠条的区别
借条证明借贷关系,欠条证明欠款关系。借款肯定是欠款,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。
借条的形成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。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,如买卖产生的欠款,劳务产生的欠款,损失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。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。
(4)借条手续要全。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再好,借钱时也要打借条。法审查借贷案件时,应要求,原告提供书面借条,无书面借条要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,没有证据的请求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(5)身份问题。第一:债群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,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。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给债权人,则不排除该借条债权人由他人代签的可能;第二:如果债务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,一定要明确该债务人是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。如果不明确将,以后发生纠纷债权人可能将面临败诉的风险。
(6)语言问题。打借条时避免使用多音字,多义字。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。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,一字多解的现象,在借条中,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则坑你面临纠纷。比如“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”,即可以理解为“已经归还欠款壹万元”又可以理解为“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”
(7)时间问题。现在人们经常忽略这些问题,常见的表述为“一年后还款”,一年后从字面解释为时间断,而不是时间点。借款后两年,三年,或者更长时间后还款,都可以理解为一年之后。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,但这种书写方式增大了不确定性。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,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。
还有就是,有时候债务人有意或者无意的漏写一个日期,或仅仅写年月日的一部分。如债务人仅写6月25日。尽管在书写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明确的,但时过境迁,难免会对借条形成的时间产生争议。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。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,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,而且会加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。
(8)利息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对借贷利率划定了“两线三区”,“两线三区”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%的(月利率未超过2%的),属于司法保护区;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%以上的(月利率未超过3%的)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,属于无效区。年利率24%-36%(月利率2%-3%)之间是自然债务区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%的利息的,法院不予支持;借款人已经支付的,法院也不保护。
二、借条的八大陷阱
(1)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
案例: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,并打下借条,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以及利息。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。故意将张宗祥写成了张宗样。到期还款后,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,谁知二人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远归还。无奈之下,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。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,但张也因为在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。
(2)是己借款,非己写条
案例: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边找纸笔写借条,现场离开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,张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一万元交给王。后张向王索赔时,王不认账。张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有关部门委托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,后经法院查证,借条是其找别人模仿自己笔迹所写。
(3)利用歧义
案例1:李某借周某100000元,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。一年后,李某归还5000元,遂要求周某把元借条撕毁,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: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,现还欠款5000元。这里的“还”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,又可以解释为尚欠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,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。
案例2: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,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:“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,2005年8月17日”。后王某持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,张某当庭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,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,后经证实,张某在书写欠条时,把本应该写在现金3000元后面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“借到”二字后面空格处,致使欠条出现歧义,已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。
(4)以“收”代“借”
案例: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“收条:今收到孙某7000元。”孙某在想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称“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某给其写的借据丢了,因此为孙某答写收条。”类似的还有,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。
(5)财物不分
案例: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,在出具借据时,郑某写到“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。”这种“偷斤换元”的做法,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
(6)自书借条
案例: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,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,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,遂在借条上签字。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欠款120000元。丁某欲辩无言。后查明,周某在20000元前面留了适当的空隙,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
(7)两用借条
案例: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,出具借据一张,“借到现金18000元,刘某”。后刘某归还该款,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,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。后第三人徐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。
(8)借条不写息
案例: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,约定利息为年息2%。在出具借据时,李某写到: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,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,也没有坚持把利息都写到借据上。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,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的规定,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,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。
参考资料:
《借条》 百度百科
《借条与欠条区别》 百度百科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《翼龙教你预防老赖,拒绝暴力催收》 杨诗叶